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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高架桥和轻轨一号线等工程
新闻来源: 发布日期:2010-01-06 22:48 浏览次数:2050
合市政质监[2009]154号
关于对高架桥和轻轨一号线等工程
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结果的通报
各有关单位:
为确保在建工程质量、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,2009年12月26日至27日,我站组织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,对长江西路高架、裕溪路高架、南北高架、轻轨一号线等工程进行了质量、安全综合大检查。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:
一、共性问题
1、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;
2、临边防护不规范;
3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、安全交底不到位;
4、特种设备部分人员证件不齐。
二、裕溪路高架工程1标段(监理单位:安徽公路工程监理公司,施工单位:安徽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)
1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一闸多用,电线乱拉乱接,电箱无门无锁(违反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》JGJ46-2005中5.1.2条);
2、基坑、洞口防护不到位(违反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);
3、挖掘机违章吊运钢筋混凝土管材(违反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);
4、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、安全交底不到位(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一条);
5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不齐全(违反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)。
三、裕溪路高架工程3标段(监理单位: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,施工单位: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)
1、现场施工用电重复接地使用螺纹钢(违反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》JGJ46-2005中5.3.4条);
2、基槽、坑洞临边防护很不到位,顶管工作坑封闭围挡不严,泥浆池未做封闭围挡(违反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);
3、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、安全交底不到位(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一条);
4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不齐全(违反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);
5、直径1.8米的桩基钢筋笼内加强箍筋内三角加强筋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,且配置数量严重不足(违反《建设工程质量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);
6、项目经理经常不在施工现场,未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职责(违反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)。
针对上述情况,经研究决定,对施工、监理单位处理如下:
一、裕溪路高架工程1标段
1、对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储根法记录不良行为一次;
2、对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通报批评,对项目总监王辉记录不良行为一次。
二、裕溪路高架工程3标段
1、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,对项目经理张著文记录不良行为一次,对项目副经理方有兵记录不良行为一次;
2、对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通报批评,对项目总监郭兆清记录不良行为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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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
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抄报(送):市建委主任常先米、副主任王道荣、总工倪立峰,市重点工程局,市建委质量安全处,中铁四局四公司,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,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,中铁十局二公司,中铁隧道局,中铁十五局,中交四公局,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,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,南京工苑监理公司,安徽省高速公路监理公司,上海三维监理公司,上海建设监理公司,上海斯美科汇监理公司